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
(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
(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的任职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四)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要把提高考题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放在突出位置,在业务素质方面依照职务级别提出如下的目标要求:
试用期教师:通过培训使其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大纲、教材,掌握教学常规,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使之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初级职务教师:通过进修和学习,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专业理论水平,学会用教育教学理论指导工作,自如地驾驭和处理教材,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教师或骨干教师。
中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进修,扩展和更新知识,学习和研究所任学科的教法、学法,广泛了解本学科的教改信息,提高准确理解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成为完全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骨干,部分教师成为学科带头人。
高级职务教师:通过学习和研讨,熟悉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提高独立开展教学研究、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总结教育教学经验且能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使其成为学科带头人,部分教师成为教育教学专家。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根据各职级中小学教师的需要,力求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实践性、科学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应体现在职、成人和师范教育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
第八条 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中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成绩,按照有关规定折算成学分在《继续教育证书》上予以登记,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达到规定学分者,方可聘任和晋升教师职务。无故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或未达到规定学分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在继续教育工作未全面展开之前,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时,在同等条件下,接受过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予以优先。
已达到国家规定学历的中青年教师,经任职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培训,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可免于参加同周期内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教委、省人事厅统一设计样式,各市地人事、教育部门印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证、验证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凡在任职年限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单位予以落实。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原在学校的一切待遇不变,所任职务不受影响。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管理制度,属于继续教育范围的中小学教师都应接受规定时间的培训。新教师在试用期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